公司分立時的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時,應當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協(xié)議?!豆痉ā分灰?guī)定了財產要作相應的分割,至于實踐中具體如何做到“相應分割”,沒有作明確的規(guī)定。這個問題主要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分立決議,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財產問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協(xié)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既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設備,也包括無形財產,如商譽。公司分立時,債權人對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實質影響。但是,公司分立一般卻會影響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首先,公司分立會導致公司資產減少;其次,無論是解散分立還是存續(xù)分立,分立的公司原則上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公司財產,包括債權、債務的分割,因此,完全有可能單方面把債務分割給一個不具備與債務等值財產的公司。考慮到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各國均對公司分立前債務的承擔問題作了規(guī)定,例如德國規(guī)定,參與分立的公司對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共同債務人責任,在分立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承攬債務的公司,為主債務人,對該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沒有分給債務的企業(yè)責任的期限為五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與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對債權人保護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異議權,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公司分立時法律只是強調了公司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賦予債權人同樣的權利。1993年的《公司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豆痉ā沸抻唲h去了這一規(guī)定,但是這并不表明法律對公司分立時債權人權利的漠視,從十多年的司法實踐看,該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債權人對公司分立無效的請求很難實現(xiàn)。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又不要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剝奪公司分立行為的自由,實現(xiàn)公司自治,修訂后的《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任一公司主張權利,請求償還債務,可以說法律對債權人的利益作了充分保護。同時,考慮到經濟生活的多樣性,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債權人同意,并與公司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xié)議,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償責任,債權人一旦與分立的公司簽訂還債協(xié)議,就只能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來行使權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0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6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0103]
第十二條 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yè)主張債權,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y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分立的企業(yè)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yè)間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企業(yè)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20051027]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資料: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