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定金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就這一點而論,與預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預付款,兩者在給付目的、給付時間、性質和作用上存在區(qū)別。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應加以鑒別。
1定金的給付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為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等。而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shù)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如果,開發(fā)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后,所收的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
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fā)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適用定金罰則。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xiàn)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shù)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由于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fā)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2篇 司法解釋7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114篇 相關論文19篇 實務指南)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相關資料: 案例6篇 裁判文書64篇 相關論文12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11篇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5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9篇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7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0404]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