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的處理
在實踐中,部分不法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又將同一商品房出賣,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取得房屋,俗稱為“一房多賣”。
“一房多賣”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xù)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人以及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后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資料: 案例2篇 裁判文書119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6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ǘ┥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室怆[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ǘ┕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ㄈ┕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