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法律效力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要約是否因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在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表明發(fā)生上述情況時要約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即已知曉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時,要約失去效力。否則原則上不妨礙要約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須由要約人本人履行。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發(fā)生的,要約對要約人當然不發(fā)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后發(fā)生的,除非合同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履行,否則原則上也不妨礙要約的效力。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ㄒ唬┚芙^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ㄋ模┦芤s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