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包括發(fā)生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被施暴的對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主要特征有:(1)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中,以家庭內(nèi)為行為場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隱蔽性。(3)侵害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即家庭成員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性自主權以及人格尊嚴等權利。(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5)在行為方式上,家庭暴力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
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規(guī)定了一系列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2)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3)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4)因?qū)嵤┘彝ケ┝е码x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5)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2篇 裁判文書7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3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蛴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⑦z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2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裁判文書122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1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ㄒ唬┲鼗榈?;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ㄈ嵤┘彝ケ┝Φ模?br />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2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裁判文書7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9篇 實務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