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要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要件包括:(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附帶民事訴訟是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只有刑事訴訟開始了,附帶民事訴訟才可能存在,如果沒有刑事訴訟,就不可能有附帶民事訴訟。(2)要求賠償?shù)膿p失必須是由被告人的被控犯罪行為造成的。要求賠償?shù)膿p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應當有因果聯(lián)系。這里的“犯罪行為”,應理解為“被公安、司法機關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不能理解為“被裁判為構成犯罪的行為”。(3)要求賠償?shù)膿p失必須是物質損失。根據(jù)現(xiàn)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害人要求賠償?shù)膿p失只限于因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4)有賠償請求權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了賠償請求。這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條件。由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有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附帶民事訴訟才能成立。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一開始可能并不直接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而是向偵查或起訴機關提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被害人提出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只是一種要求,還不是附帶民事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無權對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作出裁判,偵查和起訴機關應將被害人的請求轉給法院。如果偵查、起訴機關決定不再進行刑事訴訟,被害人要求賠償物質損失的請求,可以作為普通的民事訴訟,單獨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chǎn)。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5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裁判文書35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2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0902]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八十五條 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20001213]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15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5篇 實務指南)